计划生育业务办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即时办理)
1、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2、办理流程:(1)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要证件材料。(2)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3)发证。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免费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3、注意事项:原则上是生育前办理。生育后办理的,需再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予以补办。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4、所需材料: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有再婚情况,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流动人口需要提供《居住证》等材料。
二、受理《生育证》申请(限时办理)
1、受理范围: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2、办理流程:当事人填写申请书(或向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委托办理,社区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到街道提交当事人生育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生育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3、注意事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4、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生育申请书;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具有《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限时办理)
1、补助的范围:(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4)具有我区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区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或向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委托办理,社区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到街道提交当事人分娩补助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材料。街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社区(村)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街道计生办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核。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当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以分娩育龄妇女本人银行储蓄卡(存折)卡号。
3、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分娩育龄妇女本人农商银行储蓄卡(存折)卡号、流动人口需提供本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计生部门出具的纳入管理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限时办理)
1、受理范围:1、本人一方或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 周岁。
2、办理流程: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社区审议公示、街道级初审公示、区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每年8月31日前符合下一年度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9月30日前,社区审议公示。10月20日前,街道初审公示,12月31日前,区级审核确认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提交区财政发放名单。次年7月31日前,委托发放机构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下半年的扶助金于下年度的1月31日前发放。出现: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数量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金发放条件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发放。
3、所需材料: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申请人本人农业银行储蓄卡(存折)卡号。婚史有变动等特殊情形,还需提供特殊情形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限时办理)
1、受理范围:(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办理流程: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社区级审议公示、街道级初审公示、区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每年8月31日前符合下一年度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9月30日前,社区审议公示。10月20日前,街道初审公示,12月31日前,区级审核确认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提交区财政发放名单。次年7月31日前,委托发放机构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下半年的扶助金于下年度的1月31日前发放。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 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出现:(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等情形。不再符合特别扶助金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3、所需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4)婚史有变动或子女收抱养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人本人农业银行储蓄卡(存折)卡号。
六、十四周及以上计划内怀孕流引产审批(限时办理)
1、审批条件:(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2、办理流程:(1)医院确诊;(2)社区核查信息,填写《计划内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申请表》;(3)街道与相关医疗机构和区妇幼对接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介绍信》;(4)区妇幼出具《计划内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所需材料: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个人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