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文件-青价综〔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1-12 15: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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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综〔2018〕2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启动
2017年12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崂山区、城阳区民政局、物价局,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市物价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青价综〔2016〕38号)要求,我市低保联动机制中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具体为:当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据统计,2017年12月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SCPI)为101.3,同比上涨1.3%。请切实做好2017年12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10元。
补贴发放工作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向市政府报告。
联系人:刘宁 联系电话:85911410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1月12日
抄送: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物价局。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