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1-06 10:21:01 浏览次数: 826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更好的为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服务,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试行)》(青退役军人发〔2019〕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

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二)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因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个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人员)患重大疾病(病种同青岛市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一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一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子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社区退役军入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2.初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出具审查意见。未享受先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转介相关救助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按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3.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将申请人转介救助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7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二)受理时限及办理程序

1.信息收集。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申请人提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情况紧急的,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按程序办理。

2.抽查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3.进行公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社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公示情况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4.上会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7个工作日内报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5.资金发放。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由局综合科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意识

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要进一步树立担当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为符合政策的帮扶对象“一次办好”。

(三)坚持依法援助

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五、监督考核

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对本辖区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制定帮扶措施;定时关注其生活情况,及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帮助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走出困境。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