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村社区2019年党费收缴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04 08:14:21 浏览次数: 2031

各党支部、党小组、各位党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街道党政办公室《关于核定上报2019年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变更党费上交形式的通知》(城街党政办发〔2019〕17号文件)要求,根据社区党委工作安排,社区2019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党费收缴工作从今日开始,请各位党员按照党费收缴工作细则按时足额缴费。

各党支部按照年初核定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收取,收齐本支部的党费后,将本支部党费、《中国共产党党员缴纳党费收据(存根)》于3月7日前交社区党委,按照街道要求统一缴至街道党工委党费账户。


附:党费收缴工作细则

 

党费收缴工作细则


一、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际工资结构中未包含的项目不列入计算基数。

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2018年度月平均纯收入,经支部审核后,确定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按固定月总收入的30%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可自愿多交。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月总收入可按社保经办机构和工资统发部门按月发放的养老待遇计算;企业的,固定月总收入可按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养老待遇计算。

五、农民中的党员。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

六、其他类型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复员军人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党委、总支)研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中共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