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修订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20 15:22:48 浏览次数: 441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 岛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青退役军人发〔2019〕2号

关于对修订优抚对象普通门诊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经研究决定,修订对我市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人员范围

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不包括离休人员),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一)7-10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二)上述优抚对象中的涉战涉核人员(包括因战伤残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增加门诊补助至1000元。此项补助与《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复稳组〔2009〕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办法

门诊医疗补助金每年一次性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持社会保障卡定向消费使用。

四、补助资金安排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从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青民优[2013]22号)即行废止。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8日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