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为部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发放 死亡丧葬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3 15:30:07
浏览次数:
503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民优〔2016〕8号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为部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发放
死亡丧葬补助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价局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执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承担。
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三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44号)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3日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