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优〔20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信息数据 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1 15:29:13 浏览次数: 473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优〔2016〕5号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信息数据

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优抚数据管理相关要求,优抚数据库实现了省、市、区(市)三级联网,重点优抚对象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录入完成率达到了99.9%,优抚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基本实现了优抚数据动态管理,优抚对象个人信息更加完善,有效地提升了我市优抚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但也存在个别区市优抚对象二代身份证采集不全、电子档案扫描不规范、纸质档案材料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信息数据,提高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各类优抚对象档案材料

各级民政部门在对优抚对象的身份做出认定后,区市民政局要将全部审批材料统一建档保管,做到一人一档,专柜(室)保存。要定期对优抚对象档案和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不出现丢失、损坏、霉变、虫蛀。对已经去世和因各种原因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人员档案,要按规定年限进行妥善保存,以备后查。今年10月底前,各区市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档案材料不齐、审批手续不全的,要进行全面核实,尽快补充完善;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切实保证优抚对象身份的准确性、真实性。

二、要严格把好入口关

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做到注重证据,尊重历史,合情合理,宽严适当,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以权谋私。今后区市民政局在审报、审批新增的各类优抚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对申请抚恤、补助人员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证明材料不充分的一律不得审批和上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点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除严肃教育外,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严禁违章操作。对无视法律法规、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信息

“金民工程”优抚管理信息系统,是优抚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平台,是上级拨付优抚事业经费和区市发放抚恤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区市民政局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优抚管理信息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5〕223号)要求,严格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据实录入优抚对象的各种信息,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相关信息,发放各种抚恤补助,保证优抚对象的各项抚恤补助发放不出现误差。要按照《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市)级社会化发放的通知》(青民优〔2012〕15号)精神,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监管,确实做到数据库人员与实际发放人员完全一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优抚人员信息数据规范化管理是优抚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实现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优抚对象申请抚恤、补助的各种证明材料及审批表,是优抚对象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重要凭证。各区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优抚人员信息数据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把优抚人员信息数据精细化管理作为落实各项优抚政策、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全局意识、风险意识,确保优抚对象审批程序、档案材料、数据信息完整和真实,杜绝损害国家利益和优抚对象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精细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区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要建立一支精明强干的优抚工作人员队伍,配齐各种硬件设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这项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正确掌握操作规范,扎实细致地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数据更新等日常工作,真正做到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动态化管理。要培养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优抚对象联络员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切实把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优抚对象各项档案、信息,尤其是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信息,属于国家尚未公开的秘密,异常敏感,对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运行,要按照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杜绝发生失泄密事故。

(三)建立定期比对核查制度

各区市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自查和信息比对工作,每年对辖区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核查不少于1次,每月对“金民工程”、“全业务平台”中的优抚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准确核实优抚对象实有人数。数据库中遗漏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补录,已核实去世的人员,及时在优抚数据库中做减员操作,防止出现虚报冒领、套取上级资金的现象发生。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录入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补充缺失的内容;属于数据错误的,要反复核实,查找错误原因,更正错误信息,确保优抚对象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凡因优抚对象信息不完整导致国家下拨的抚恤金、定期补助金减少,造成优抚对象不能正常享受待遇;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使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瞒报、挪用行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审报各类抚恤补助需重点审核的材料

   2.各类优抚对象具体核查信息内容

 

                    

 

 

青岛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审报各类抚恤补助需重点审核的材料

 

1.伤残人员致残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2.三属的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材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3.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证或入伍退伍原始档案记载;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或初级士官)的患病档案记载或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证明(原始病历);就业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材料。

5.参战、涉核(含铀矿开采)退役人员原始档案中有关参战、涉核(含铀矿开采)记录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档案证明材料;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的关系及未享受定期抚恤证明材料、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附件2

各类优抚对象具体核查信息内容

 

1.伤残人员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优抚对象状态、伤残等级、伤残性质、伤残时期、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伤残抚恤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2.三属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优抚对象状态、三属关系、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抚恤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3.在乡老复员军人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优抚对象状态、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属于时期、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优抚对象状态、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5.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优抚对象状态、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优抚对象状态、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老年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7.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录入填写项:行政区划、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等二代身份证信息;优抚对象状态、是否享受低保等基本信息;定期生活补助金等生活费来源。

采集项:年度照片、二代身份证、户口博、审核审批资料等档案材料。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