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城民发〔2015〕7号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优〔2014〕21号)、区政府办公室《城阳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青城政办发〔2013〕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义务兵军人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等优抚对象。
二、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与救助方式
(一)优抚对象符合下列四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大病、重病,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家庭。
4.年满18-29周岁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未单独立户、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原则上每户全年救助不超过2次,每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对其它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经过申请、审核、审批,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三)救助方式
临时困难救助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方式,其中,现金救助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代发,实物救助以生活必需品为主。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抚恤补助证、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或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病历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
2.提交允许核查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申请,包括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社区居委会单独或协助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居委会通过电子屏或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比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审核,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经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可直接进行救助。
五、几点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街道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逐户核实,并对每季度公布本辖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区民政局要对提交申请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请总数的1/3,并建立健全抽查记录。
(三)对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困难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抽查发现街道办事处提报审核材料不实的,区民政局停止拨付责任街道当年度全部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当年度街道救助资金由责任街道承担。
(四)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阳区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2.城阳区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评估表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2015年1月9日
附件1
城阳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 龄 健康状况
类 别□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它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上次领取临时救助时间 上次领取临时救助金额
医药费总额(元)报销、补助金额(元)个人自付金额(元)
申请临时
救助原因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给予 临时救助金 元。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
备注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城阳区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评估表
项目
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婚姻
状况职业健康
状况户口
性质备注
与户主关系户主
家庭自有
住房情况申请家庭名下有无住房□无 □有
住址1 □产权人
□承租人 建筑
面积 ㎡
住址2 □产权人
□承租人 建筑
面积 ㎡
家庭基本
居住情况□已购公房 □私房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 □自己建设住房 □租赁房屋
□借住房屋 □集体土地(宅基地)住房 □房屋套数
1、种植业收入( )元:包括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菜园种植等收入按上年上市价格计算的收入;
2、养殖业收入( )元:包括家禽家畜养殖、水产养殖等畜牧业、水产业收入按上年上市价格计算的收入;
3、加工业收入( )元:家庭成员从事手工加工(包括水产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取得加工费;
4、劳务收入( )元:家庭成员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从事建筑、运输、餐饮服务等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
5、赡养/抚(扶)养费( )元: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支付的赡养费和抚(扶)养费
6、其他收入( )元:其中①失地补偿收入( )元:包括市级、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等各级发给的失地补偿款;②老年生活补贴( )元:包括各级发给老年人的各类补贴;③其它合法收入( )元:包括亲友赠送、保险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和安置费、集体分红、股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家庭总人口: 。 合计年收入: 元。
评估小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评估小组成员和街道救助工作专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