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文件-青价综〔2016〕9号 2016年第一季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 2016-04-14 15:26:53 浏览次数: 105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综〔2016〕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启动

2016年第一季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崂山区、城阳区民政局、物价局,黄岛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据统计,2016年1月、2月、3月我市低收入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分别为104.6、105.3、107.2,季度同比平均上涨5.7个百分点。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9〕36号)和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的通知》(青价综〔2012〕21号)要求,2016年第一季度联动标准仍然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每人每季度发放15元,请切实做好2016年第一季度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90元。

补贴发放工作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向市政府报告。

联系人:刘宁  联系电话:85911410 

 

 

 

青岛市物价局

2016年4月12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